文章来源: 时间:2013/04/23 点击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全国经四次人口普查,公民出生年月日的问题基本已核实更正,今后对更改出生年月日的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予更改。对公民年龄的更正,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严掌握,只有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才准予更正;凡人为原因蓄意改动造成的,原则上不予更正。
一、所需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
2、《出生医学证明》、以前的《户口簿》、户口底册、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户口迁移证》(没有迁移过的除外)等权威原始凭据;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须附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准予更正的说明;
4、属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复印件;
5、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其他能够说明更正理由的原始资料;
7、《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