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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的更正指引

文章来源:       时间:2013/04/23  点击次数:   [ 字体:  ]  

全国经四次人口普查,公民出生年月日的问题基本已核实更正,今后对更改出生年月日的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予更改。对公民年龄的更正,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严掌握,只有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才准予更正;凡人为原因蓄意改动造成的,原则上不予更正。

一、所需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

2、《出生医学证明》、以前的《户口簿》、户口底册、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户口迁移证》(没有迁移过的除外)等权威原始凭据;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须附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准予更正的说明;

4、属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复印件;

5、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其他能够说明更正理由的原始资料;

7、《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