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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卫队奖惩条例

文章来源:       时间:2017/10/25  点击次数:   [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校卫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校卫队员的工作责任感,促进校卫队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奖惩条例。

第二条  校卫队管理委员会是本条例的裁定、执行以及申诉复议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调查讨论和决定队员的奖惩事宜,受理被处分队员的申诉,必要时对队员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同意维持原处分或建议重新审查、审议原处分的结论。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奖励按队员表现分为嘉奖、通报表扬、物质奖励、建议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条  有以下行为的,视其表现,经校卫队管理委员会审议给予嘉奖、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或建议晋级等奖励:

1、爱岗敬业、文明执勤、业务突出,在工作中曾多次受到校内外群众和领导的表扬,出色完成安全保卫的各项任务。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值班执勤一贯认真负责,团结同事,待人真诚,年终考核为优秀。

3、及时发现各种隐患,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治安防范工作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

4、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减少或避免师生员工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5、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恶性事(案)件发生的。

6、为抓获犯罪分子,以及重大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的。

7、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8、坚持热心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成绩突出的。

9、为队伍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第五条  有以下表现的报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1、工作一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在队伍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师生员工一致好评的。

2、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校卫队员违反队纪队规,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留队察看;

(四)建议降级;

(五)建议辞退。

队员违反队纪队规情节轻微尚不足以处分的,可予以口头批评,并按队务管理规定予以扣分(由各大队具体制定执行),督促其改正错误。

队员违纪情况严重或出现集体违纪行为的,除对队员个人予以处分外,经校卫队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对所属大队(管理处)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由保卫处提请学校剥夺该物业管理处的校卫队组建权。

留队察看期为半年。受留察看处分的队员,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经队员本人申请,所在大队出具考察意见,报校卫队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按期解除留察看;对表现突出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短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作伪证或采取其他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行为者;

(二)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三)在处理违纪事件中发现其在本校期间已有过违纪行为但隐瞒未报者;

(四)共同违纪行为中的组织者和为首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者;

(六)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名誉者;

(七)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一次违纪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项以上(含两项)条款者;

(八)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用钱财或以其他方式私下解决者;

(九)在违纪处理过程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十)酒后肇事者;

(十一)动手打人者;

(十二)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深刻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能主动说明情况,协助查清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三)限制责任能力者;

(四)过失违纪者;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处分者,可附加以下处罚:

(一)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选资格;

(二) 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附加经济赔偿;

(三)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章造成的后果,由当事者自负;

(四)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者,应承担医疗费、医药费。

(五)班队长违反队纪队规的除根据情节给予处分外,可并处以建议降级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运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建议辞退处分,情节严重的经校卫队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对所属大队(管理处)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由保卫处提请学校剥夺该物业管理处的校卫队组建权: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组织或加入非法组织并从事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者;

(三)宣传邪教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四)严重泄漏国家机密者。

第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建议辞退处分,情节严重的经校卫队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对所属大队(管理处)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由保卫处提请学校剥夺该物业管理处的校卫队组建权: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者;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者。

第十二条  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并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物品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物品价值200元(含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物品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者,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违反安全规章,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威胁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者,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二)未经许可,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校园、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触发火情报警装置、谎报火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发现火情或火灾隐患未及时上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

(五)因个人过失或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火灾事故的,可给予建议辞退处分,情节严重的经校卫队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对所属大队(管理处)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由保卫处提请学校剥夺该物业管理处的校卫队组建权;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依据伤害程度,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对师生动手的,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二)纠集校内外人员打群架者,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三)为打架、伤人提供凶器者,根据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作伪证,为调查制造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卫队队务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男女队员交往严重有伤风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四)违反队员住宿管理其他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校内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建议辞退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个人复制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或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七)接受和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八)有严重骚扰他人行为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酗酒闹事、影响恶劣者,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

() 制造、买卖、使用、散发、窝藏、拥有毒品者,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第十七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毁弃他人信件、包裹、票据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语言或行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他人或学校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证章、证件使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工作证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章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谎报丢失或冒名补办证件以获得不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值班执勤规定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工作时间喝酒的,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

(二)值班期间睡觉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多次违反者,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因睡觉期间岗位出现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建议辞退处分。值班期间打瞌睡或其他疏于职守的情况,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当班期间擅自离岗,或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执勤用语不文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没有做好执勤记录,对设备、器械以及班上的其他情况没有移交到下一班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设备、器械遗失的应照价赔偿;

(六)明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自己岗位出现,明知岗位区域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而未采取任何行动的,给予留队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七)值班室工作人员在值班室内抽烟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允许非值班室工作人员进入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建议辞退处分;未经批准私自让师生查看监控录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利用监控电脑玩游戏或私自退出监控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建议辞退处分;利用值班电话闲聊的,除按规定支付该时段话费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能按指定规程使用,造成警械装备和公用物品,包括巡逻摩托车、对讲机、警棍、手电、雨具等损坏或遗失的,除进行修复及照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将公共设备用作私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利用摩托车进行巡逻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超速、逆行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十一)违反对讲机使用规定,私自调整对讲机频率、长按发射键干扰通讯电波或通过对讲机传递与保卫工作无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队务会议、训练以及学习的,给予警告处分,多次违反的,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校卫队、保卫处名义在校内外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从事违法经营引起纠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给予建议辞退处分。

第五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二条 队员违纪处分的一般管理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校卫队管理委员会要求,所在大队印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报保卫处备案;

(二)给予留队察看、建议降级、建议辞退处分,由校卫队管理委员会要求,队员所在物业管理处确认,由保卫处及物业管理处联合印发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保卫处可对某些违纪事件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发现队员有违纪行为时,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本款所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三)证人签名的证言;

(四)有关单位的调查笔录和其他调查材料;

(五)有关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鉴定书、仲裁书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事实已经查清的违纪事件,所在大队及物业管理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处分决定书,逾期保卫处可以直接处理。

对建议降级、建议辞退无异义时,队员所在物业管理处应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执行,所在大队及物业管理处对处分有异义时应以书面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报保卫处;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可做出维持原处分或重新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对队员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队员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队员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拟被处分队员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认真复核。拟被处分队员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队员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校卫队管理委员会拟对队员给予辞退处分时,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拟被处分队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队员要求听证的,本人应在被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校卫队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队员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如果拟被处分队员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以后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十八条  校卫队管理委员会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队员,由拟被处分队员在通知书送达文书上签字。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案件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队员及其代理人以及有关调查人员。拟被处分队员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拟被处分队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在听证会上,拟被处分队员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本人意见并回答主持人的提问。事件调查人员须说明拟被处分队员违纪的事实并出示证据。拟被处分队员有权进行最后陈述。听证结束后,校卫队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听证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处分队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

(二)已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队员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队员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如队员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队长代为签字并记录在案。

被处分队员下落不明,或通过各种方式无法向违纪队员本人送达处分决定书的,可在队内做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未见答复,即视为送达,并在处分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二条 队员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校卫队管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