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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卫队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时间:2017/10/25  点击次数:   [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83)教办字262号《关于高等院校建立校卫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公安部(86)教政字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以及珠海市公安局珠发[2003]118号《规范管理我市高校校卫队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校卫队是学校保卫处领导下的治安组织,是一支专业化的安全保卫队伍。队伍担负着维护学校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等任务。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校卫队在保卫处的领导下执行校园治安管理、车辆交通管理、消防安全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任务,保障学校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 负责校园执勤、门卫和重点部门的值守工作,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学校。

第五条 参加校园110报警求助联动工作,做到快速反应,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

第六条 对暂住和流动人员进行管理,执行学校治安管理规定,严密防范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纠正校园违纪违章行为,随时掌握治安动态,及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初步处理和汇报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发生。

第七条 校卫队员为我校义务消防队员,具体落实校园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 负责校园公共场所、重大庆典活动、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按照规范程序协助公安人员调查取证,负责保护现场和看管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第十条 搞好校卫队自身组织、作风队伍建设,学习政治、军事和业务技能,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养成良好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保卫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队规

第十三条 为严明纪律,树立校卫队员良好形象,全体校卫队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五条禁令

   1、严禁对师生员工动手,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当值期间睡觉,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3、严禁出现违法乱纪行为,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送交公安部门。

4、严禁在工作时间喝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黄、赌、毒,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并送交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  全体校卫队员要以维护学校稳定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首任,真正把自己溶入到学校的发展当中,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师生员工服务,努力创建一个平安、法治、和谐的校园。

第十五条  在实际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和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努力完成任务,对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善于吸收和总结,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积极发扬团结和团队精神,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督促,以求得共同进步。

第十八条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同广大师生建立友好和睦关系,树立校卫队员良好的服务形象。

第四章  值班执勤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班执勤必须规定着装,穿统一校卫队服,衣冠整齐,扣好风扣,带好领带,挂好臂章领章胸章和上岗执勤证章,注意仪表,制服与便服不混穿

第二十条 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以最佳状态投入到每天的工作中,树立“心系师大,服务师大”的服务意识。

第二十一条 按时上班,不迟到、早退,严格遵照值班表的安排,不得擅自变动。当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准看书、看报、聊天、戏耍或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执勤时要有高度的警惕性,认真负责,保持头脑清晰冷静,既坚持原则又灵活主动,做到“三勤一细(勤巡、勤查、勤问、细观察)

第二十三条 执勤中做到文明礼貌,以理服人,明辨是非,对待来访群众或师生求助要热情有礼,使用文明用语
第二十四条 严格门卫值班守卫制度,对来访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询问、检查,主动做好来访登记手续。各固定岗执勤时对面前经过的领导、嘉宾车辆统一立正,行注目礼。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执勤记录,按时做好交班工作,对设备、器械以及班上的其他情况详细地移交到下一班

第二十六条 提高警惕,敢于斗争,发现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分子或嫌疑人应及时报告并设法将其擒获,对打架斗殴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马上向班队长及保卫处报告。

 

第五章  校园110值班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校园110值班室负责接警和综合调度,及时安排相应岗位队员前往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详细、规范地做好值班记录,对于重点或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要及时做好备份,以备事件调查。

第二十八条 认真处理师生求助,做好登记工作,增强服务意识,以服务求发展,做到用语文明,态度诚恳热情,解答耐心细致,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或推诿师生的求助,争创师生满意的安全服务窗口。

第二十九条 爱岗敬业,在工作中学习,勤于思考,善于吸收和总结,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条 值班期间不得睡觉、抽烟,坚持保密原则,如非师生求助,非保卫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值班室。

第六章  警械装备和公用物品使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  警械装备和公用物品包括:岗位上配置的物品(对讲机、警棍、手电、雨具等)以及巡逻摩托车。

第三十二条 使用前认真了解装备的性能及使用细则,严格按照指定规程使用。

第三十三条 所有警械装备和公用物品都必须分类登记造册,领用或归还要办理相应手续,人为损坏或遗失的除照价向相关单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侵占公共财产,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将警械装备借予他人。

第三十五条 队员辞工或被辞退,须将领用警械、物品、工作证等归还登记后,方可办理离队手续。

第三十六条 岗亭维护规定

  1、严禁在岗亭内外乱写乱画、乱张贴;

  2、严禁私自挪动岗亭位置;

  3、爱护岗亭,不准故意破坏,风雨天气应按照上级部署提前做好加固工作。

第三十七条 大衣、雨具使用规定

1、爱护大衣、雨具,不准故意破坏,个人的服装要妥善保管,使用时做到干净、整洁;

2、雨具使用后由使用者负责清洗、晒干后归还,班长负责检查;

3、若有人为损坏,由使用者照价赔偿,因班长失误未检查出的,由班长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警棍使用规定

1、警棍是供校卫队员应急使用的,制止校园违法犯罪行为并保护自身安全的器械,使用务必慎重,非追逃或紧急情况不得使用;

   2、严禁非上岗人员使用警棍;

   3、严禁持警棍挥舞。

第三十九条 对讲机使用规定

1、对讲机是保卫人员在工作中使用的及时与其他岗位人员取得联系的通讯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

2、对讲机只限于校卫队员工作联系使用,每部对讲机都应编号,队员巡逻时应随身携带;

3、用语文明、简单明了,呼叫时只能喊对方岗位号码,如“03#、03#……”,不得喊名字;对方收到后回答是:“收到,请讲”;

4、对讲机应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使用,如换电池前应先关机,使用中发现对讲机有异常情况,不得擅自调整或修理,应立即关掉电源,卸下电池,向班队长报告;

5、对讲机应保持电量充足与信号畅通,不得长按发射键干扰通讯电波,严禁用对讲机传递任何与保卫工作无关的信息;

6、任何校卫队员不得私自调整对讲机频率。音量应调整到适中,本人能清晰听到,但不得影响别人工作和学习;

7、雷雨天气使用小心,注意自身安全。

第四十条  摩托车使用规定

1、摩托车用于校园日常治安巡逻及突发事件处理,所有权归保卫处,属保卫处公共财产,由保卫处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用或外借;

2、校卫队选定固定的队员作为摩托车驾驶员,其必须持有法定驾驶执照。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由非保卫工作人员驾驶的,必须征得保卫处领导批准;

3、驾驶队员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零部件损坏的由驾驶队员照价赔偿,造成师生员工人身损伤的除支付医疗费用外,保卫处将做严肃处理;

4、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洗,保障车辆正常行驶;

5、对于车辆出现的故障,无论属于机械故障还是人为疏忽造成的损坏都必须立刻报保卫处,不得延误。

第四十一条  自行车使用规定

1、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注意来往车辆,维护师生安全。

2、校卫队为队员配备的自行车必须具有正规发票,同时要进行编号,与师生的自行车明显区分开来。

第七章  学习(会议)训练制度

第四十二条 每周一下午3时(如周一为法定节假日将另行通知)召开例会,由保卫处主持,校卫队队长、副队长参加,根据情况保卫处可通知班长或其他校卫队干部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本周工作情况,对下周工作进行部署,与会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及保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充分的交流。

第四十三条 校卫队每周必须有固定的训练时间,由校卫队长安排,报保卫处办公室。学习训练时全体队员必统一着装、严肃认真、听从指挥,务求通过学习和训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每月举行一至两次集中的业务培训,共同学习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规定,分析案例,通报近期校园治安动态。由校卫队长组织队员准时参加,做好考勤报保卫处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每学期初校卫队要将本学期校卫队员消防训练计划报保卫处办公室,定期组织队员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积极鼓励校卫队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到课堂听课,全面增加学习意识,培养自己的强项。

日常生活及内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校卫队员的工作和生活必须以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大前提,模范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以师生为本。

第四十八条 交接班手续完成后,下班的队员必须整齐列队返回宿舍,注意仪表,不得在路上打闹、嬉戏,更不得解开衣扣或脱去队服。

第四十九条 校卫队员要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师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下班时间外出要向班队长报告,外出时不得穿队服。

第五十一条 校卫队宿舍是队员休息、学习以及日常生活的场所,全体队员有责任维护宿舍的整洁与秩序。

第五十二条  校卫队员要服从安排,集中住宿,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调换房间或床位,更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第五十三条  全体队员要树立安全意识,不得在宿舍内赌博、酗酒,不得在宿舍内私接电源,不得使用灶具和电热器。

第五十四条  宿舍内被子叠放、蚊帐、鞋子的摆放要统一规范,大件物品按指定位置摆放,做到整洁、卫生。保卫处将对宿舍内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分。

第五十五条 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努力创建节约型宿舍,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校卫队员花名册每月1号由校卫队长报保卫处办公室,有队员离职的应及时报保卫处注销。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校卫队内的各项管理规章以及校卫队干部的指令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