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学校官网 | 联系我们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园监控指挥中心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7/10/25  点击次数:   [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监控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控中心是学校监控设施、设备的控制、指挥中心,由校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监控中心是学校保卫工作的重要部位,严禁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

第四条 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保密制度,熟练操作监控中心的各项设施,掌握其性能,做到操作指令正确无误;严禁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任何无关的活动,对工作中涉及的各种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扩散。

第二章 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第五条 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睡岗;值班人员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监控中心需建立《监控中心值班记录》,值班人员须认真记录本班次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密切关注监控图像的动态状况,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发现警情或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做好记录。

第七条 值班人员须按设备的技术要求及规定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发现故障或异常,立即通知技术维护管理人员及时处理,认真填写《监控设备维修记录表》;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记录完整。

第八条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统一配备工作布鞋,进出换鞋;进入监控中心的其他人员需穿戴一次性鞋套。监控中心始终保持清洁、整齐、安静,做到室内无积尘,无废弃物、无污渍、无水迹,工作台面整洁有序。

第九条 保证监控中心内电话、对讲设备通讯畅通,值班队员不得用办公电话接、打私人电话

第十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有害气体或物质带入监控中心;严禁在监控中心内喧哗、用餐、吸烟,不得私自用火、用电,值班人员须熟悉灭火器位置,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6-28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破坏、遮挡监控设施、设备,违反者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监控中心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经保卫处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值班人员应做好监控中心进出登记记录。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不能随意调整监控目标,严禁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监控中心内看书报杂志。

第十四条 值班期间统一存放私人电子物品,严禁将手机、相机、摄像机以及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带入监控中心内。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严禁私自将监控中心内设备、资料带出或拷贝及向他人陈述监控录像内容。

第十六条 按照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对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资料要严格管理,除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调取相关视频图像资料在查实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如实提供外,其他单位、部门(含保卫处内部)或个人查询、调取、使用监控数据资料的,要填写《监控记录查询审批表》,经保卫处领导批准方能进行查询。各种数据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删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园监控指挥中心奖惩制度》及签订的《监控中心保密协议》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