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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7/10/25  点击次数:   [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校园正常的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现根据国家教育部 [1990]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珠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进行的安全秩序、防火、防盗、交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有效证件。未经学校允许的人员不准进入校园。校卫队员对出入校门的人员、车辆以及所携带(运载)的物品,有权查验或限制出入。

第四条 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允许,校外各种车辆不得进入或穿行校园。自行车进校要放到车棚或指定地点,不准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内等非停放场所随意停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内记者须持记者证和工作单位开具的采访证明信;

二、港、澳、台以及外国新闻记者须通过港、澳、台办公室或外事部门批准,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并持有记者证和我国政府外事部门开具的采访许可证;

三、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活动,并责令其立刻离开学校。

第六条  禁止非法游行、罢课、张贴大小字报、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禁止私设广播站和电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非法进行邪教活动。

第七条 告示、启示、通知、广告、宣传招贴等应张贴在张贴板上。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

第八条  校内举办的各种赛事、舞会以及其他文体活动,一律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维持秩序;严格遵守规定时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各单位对外举办的各种进修班、培训班、补习班、文凭和证书班等办班活动,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工)及亲友一律不准在办公室、教学楼内留宿过夜。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方可留住。留宿人员离校时,须到保卫部门注销登记。学校集体宿舍和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宿客人,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第十条  学生在校内不得酗酒、摔砸酒瓶、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从事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其他活动;严禁学生打麻将或从事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  每天23:00后,禁止在校园内一切场所大声喧哗、唱歌、跳舞、弹奏乐器、播放音响以及从事其它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遵守校纪,自觉维护教学、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男女同学交往举止要文雅,行为要端庄,禁止勾肩搭背等粗俗行为。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要爱护各种建筑物、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公共卫生;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渣土、焚烧纸张、丢弃废弃物品等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员在校内从事无照经商活动;经后勤管理中心和保卫处批准临时设立服务性经营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临时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饲养猪、羊、狗、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

第十六条  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外国专家、教师、留学生以及临时来校工作、学习、居住、来访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

 

 

 

                                          保卫处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