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时间:2011/10/25 点击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资料1:
2011年7月26日修订的<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控制核发摩托车号牌。禁止未经登记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进入香洲区行驶。
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和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并处罚款:其中驾驶人力三轮车、助力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五百元的罚款;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在香洲区道路上行驶的,处二千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车辆。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请您自觉遵守上述规定。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