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时间:2011/10/25 点击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2011年7月26日修订的<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制的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制的有关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8618122,8642555.
(提示:新修订的<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