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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1/12/05  点击次数:   [ 字体:  ]  

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关于实施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和稳定,创建良好的育人及学习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国家教育部、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高等学校治安秩序的决定》和《珠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及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综合治理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群防群治,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和动员师生员工共同参与。

第三条 为加强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学校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校"综治委"在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校"综治委"下设办公室(与保卫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校内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综合治理突出问题的整治方案;

二、在全校范围内推行和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三、制定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工作计划,总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表彰先进;

四、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防范意识;

五、组织、协调校内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六、研究治安综合治理队伍的建设和装备、器材的配备;

七、对违反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规定,危害学校安全秩序、政治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造成重特大案(事)件和灾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建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简称综治小组),建立健全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综治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部署的有关治安、防火、交通、政保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二、对所属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师生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群防群治;

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影响学校稳定的苗头,积极做好内部纠纷的调解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缓解与消除矛盾,及时向“综治委”反映学生最新动态,防止罢课、罢餐、书写大小字报、上访请愿等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治安、防火、交通、涉外安全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好重点部位的防盗、防火工作,经常检查,排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尽全力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六条 校"综治委"办公室作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办事部门,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政府部门有关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及时向校主管领导和"综治委"提出工作建议,按党委和主管领导的要求拟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具体负责校内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二、在校领导和"综治委"领导下,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各单位"综治小组"工作,定期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三、协同有关单位领导,在师生员工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四防”(防渗透、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对轻微违法人员做好帮教工作,对需要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四、在职权范围内或根据校领导指示,协调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公安机关、工商管理等部门对校内及周边在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

五、当好校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综合治理任务。

第七条 学校宣传部门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宣传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宣传表彰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工会组织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对教职员工进行法制方面的宣传与教育,鼓励教职工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学生处、团委在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针对大学生特点,经常对学生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积极做好内部各类矛盾的调解工作,及时消除危及治安安全的苗头和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对犯错误的学生做好教育工作,减少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保证各社团组织的正确导向;与保卫处一道指导学生建立“大学生治安服务队”等学生自保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第十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综治委”报请学校批准,给予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治安防范、调解民事纠纷或解决内部矛盾、帮教工作、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单位主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集体或个人;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有功的集体或个人;

六、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领导或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当事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内部矛盾和纠纷、不安定事端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学校稳定的;

二、由于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疏于安全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或事故,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疏于管理和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火灾、交通或中毒等事故的;

五、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或存在的重大治安、火灾隐患等隐瞒不报,或对公安、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置之不理的;

六、违反其它专项规定,按专项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