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学校官网 | 联系我们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经营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2/02/21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经营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校园秩序,规范校内经营活动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经营活动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对校内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管理的依据。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和在校内居住的人员以及来校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并服从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与检查。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及校外单位或个人需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应报后勤管理中心和保卫处审批,获准后,需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办理经营活动许可证,在指定地点和时间期限内按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禁止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为方便本单位师生员工生活,临时购进的廉价商品,只允许在本单位内部销售,严禁公开设点或摆摊销售。

第七条 校内投标承包的经营点,承包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负责经营活动区域内的卫生和安全。并按工商管理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指定地点挂照经营,严禁经营者将营业执照转让或将营业地点转租他人使用;

二、必须遵守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项目,不得超范围、超项目经营。必须保证符合卫生标准,严禁出售腐败变质、过期和假冒伪劣商品,更不准出售国家法规明令禁止买卖的商品;

三、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做到明码标价,价格合理,不准短斤缺两;

四、必须着装整齐,文明经商,不准影响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负责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安全管理和保洁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准同时兼做经营活动;

七、进行维修、配镜等项经营,必须保证维修、配镜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八、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现金、贵重物品等财物,防止发生失窃等案件。

第九条 对发生重大问题的承包经营点,除对承包经营点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撤消其经营资格外,还要对其主管单位进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临时性经营服务活动不准经营下列物品:

一、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废旧自行车和国家规定不准经营的物品;

二、各种有价证券和邮票;.

三、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名片、歌片和音像制品;

四、封建迷信物品;.

五、未经卫生防疫部门检疫、批准的食品、饮品(原则禁止经营饮食品);

六、麻醉药品、禁限药品、化学试剂、农药等医药用品;

七、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

活动组织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持活动现场的秩序,不准影响道路交通,保证活动安全有序;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保证场地干净卫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