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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阳节期间禁止登山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时间:2010/10/15  点击次数:   [ 字体:  ]  

重阳节是我国一年一度的传统佳节,为及时做好重阳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及《珠海市森林防火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阳节期间,禁止师生员工登山;

二、严禁校内各单位在重阳节期间组织集体或个人登山活动;

三、各单位要做好学生秋季和重阳节期间森林防火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

五、校内各单位要在重阳节期间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

特此通知

粤华苑110值班室电话:6126110 海华苑110值班室电话:6128110

保卫处值班电话:6126052

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珠海市森林防火通告》

保卫处

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出现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给我市消防、航空和森林防火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特通告如下:

一、“孔明灯”又名“许愿灯”、“文灯”、“天灯”。因“孔明灯”点燃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极易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安全,对地面防火安全危害极大。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危害的严重性,扎实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彻底禁止“孔明灯”燃放。

二、明确责任,加强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监管。

各级公安、城管、工商、安监、消防、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对重点地段、区域、节假日和夜间的巡逻检查和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一)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检查,坚决制止燃放“孔明灯”的现象,凡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对因燃放“孔明灯”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二)城管(行政执法)、工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执法监督,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无证生产、无证照经营,违章摆卖和燃放“孔明灯”及其它危险品的执法力度,依法取缔违法贩卖“孔明灯”的小摊贩,严防“孔明灯”及其它危险品给社会造成安全事故。

(三)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人员加强辖区巡查工作,及时制止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消除安全隐患。

(四)涉农部门要结合山林、农村防火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巡查,杜绝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山林、农村火灾;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引导广大学生不制作、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旅游、园林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各旅游景区和公园等场所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宣传部门、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校学生、社区人员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购买、不存放、不燃放“孔明灯”。

三、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广大群众要以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绿色家园为己任,积极举报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2119

珠海市市政林园和林业局 珠海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公安局 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 珠海市文体旅游局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珠海市森林防火通告

入秋以来,我市持续高温干旱,农事用火和群众进山作业及登山活动显著增加,稍有不慎极易造成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确保我市森林防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警。

二、从20101011日至2011415日止,决定对全市的山体林地(除建成并开放的各公园和旅游风景区外)实行全面封山和严格管制措施,严禁炼山,停止审批生产性用火,禁止一切未经批准上山的人员在以上山体从事任何活动与作业。凡确须进入山林的人员,应向属地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山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山林。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城市中心内的山体由辖区街道办组织安排人员上岗执勤,各公园和旅游景点的山体主管单位负责监督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其余山体由辖区内的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及林业部门负责落实人员上岗巡查执勤工作,对主要入山路口要加强巡逻,专人把岗。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责任单位要组织巡山护林,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做到见烟查,违章罚,着火抓,严格执行广东省森林防火“十不准”的规定,坚决把山火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十不准:不准烧田基草;不准烧灰、烧杂、烧蔗壳和果园草;不准烧山赶野兽、烧黄蜂、焗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不准烧火取暖、烧烤食物;不准夜间持火把照明走路;不准燃放爆竹、烟花、放孔明灯;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不准乱丢烟头火种;不准神坛祖庙上坟烧香烛、纸钱;不准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生产上确需用火的,须报属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燃烧。

五、严禁一切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将依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山火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希各周知。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2119

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