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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时间:2013/04/07  点击次数:   [ 字体:  ]  

各位同学: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我校户籍管理规定,现就我校毕业生户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校学生毕业离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户籍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暂缓就业期内,毕业生如报考公务员、考研、教师资格证,可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报考相关资料到保卫处户政业务窗口办理户籍相关事宜。

二.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离校时须凭《就业报到证》将户籍迁往工作单位或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出国留学前须凭学院出具的《出国留学证明》将户籍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考取研究生院校的毕业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将户籍迁往研究生院校(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珠海分院除外)。

三.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户籍迁出手续。暂缓就业期内,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可将户籍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

四.暂缓就业期满后,毕业生须凭《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将户籍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如需迁往工作单位,须先将户籍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然后由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迁往工作单位。

五.未办理暂缓就业和暂缓就业期满的毕业生,需毕业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回学校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如继续将户籍滞留在学校的属空挂户籍,学校及金鼎派出所不予办理除户籍迁出以外的任何户政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注:不能将户籍直接迁往房产、配偶户籍所在地)。

六.从201311日起停止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接金鼎派出所通知,持有第一代身份证且未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的毕业生,户籍已经注销。持有第二代身份证且暂缓就业期满还未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的毕业生,珠海市公安局户政科和金鼎派出所正在研究清理方案,请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内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七.首次办理《户口迁移证》免费,更改或补办《户口迁移证》需工本费肆元。

保卫处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