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时间:2017/11/15 点击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刑法300条有以下五个变化:
第一,提高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财产刑可以降低邪教头目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因为实务中此类犯罪再犯率较高,另外此犯罪中往往伴随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
第三,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原条文规定,组识、利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按强奸罪或诈骗罪处罚,现改为按破坏法律实施罪和强奸罪或诈骗罪等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四,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原来致人重伤不受处罚,现在致人死亡或重伤都要处罚。
第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九)》较好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
专家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涉邪教犯罪的打击力度,这种打击是立体的,涵盖了除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罚种类。该修正案使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定更加完善,这对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997年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