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时间:2011/11/01 点击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10月份,我校发生学生驾驶摩托车事故案件两起:
第一起:
2011年10月31日中午11时30分,我校学生范某驾驶的一辆白色摩托车在丽泽湖旁将我校学生曹某(女生)骑自行车返宿舍路上撞伤,造成曹某左肘,右肘外侧,左膝内侧多处擦伤。
第二起:
2011年10月31晚22时30分,在京师家园08岗亭附近,我校某学院学生韩某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逆向向校内行驶,经过拐弯路口正好与校内商铺员工骑行一辆自行车迎面发生极力碰撞,造成该员工从韩浩头顶“飞向”绿化带,目测两者距离约20米,且该同学直接倒在马路中间,血流不止。随后,两辆120急救车赶赴现场处置。该学生现已送至市区中大五院就诊,员工被送至金鼎医院就诊。
安全保卫中心提醒:
<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资料1: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助力自行车
等车辆禁止(限制)上路行驶的规定
2011年7月26日修订的<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控制核发摩托车号牌。禁止未经登记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进入香洲区行驶。
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和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并处罚款:其中驾驶人力三轮车、助力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五百元的罚款;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在香洲区道路上行驶的,处二千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车辆。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请您自觉遵守上述规定。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一年八月
<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资料2:
等车辆销售场所张贴告示的规定
2011年7月26日修订的<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制的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制的有关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8618122,8642555.
(提示:新修订的<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