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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7/10/25  点击次数:   [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小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校园突发事件),是指由于某种外界和内部事端引起,经过酝酿突然发生在学校,对学校稳定以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包括学生群体事件、火灾、大型车祸、坍塌事故以及高致病性传染疾病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稳定工作以及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校内各部门和学院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党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团结合作。

第五条 学校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单位根据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校园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六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校园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各级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必须保证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校园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并完善校、院(部门)二级校园突发事件监控与预警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校园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控,并确保监控与预警系统的长期正常运行。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校园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校园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按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制度,支持有关单位开展防治校园突发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和校园突发事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第九条 学校定期对广大师生员工开展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增强全校对校园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报告系统建设和时限要求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和珠海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园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接到报告的各单位领导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学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校本部、珠海市大学园区工委等有关部门通报校园突发事件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办公会对校园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校园突发事件的类型,启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单位须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第十三条 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有权统一调度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后勤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第十四条 参加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人员须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校门诊部立即对因校园突发事件致伤、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完整详细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转交接诊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如遇传染性疾病,校医院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参加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相应损失者,根据情节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如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卫处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