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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森林防火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       时间:2012/04/28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森林防火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学校建设成果和师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 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森林防火安全工作学校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主管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学校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驻校内其他非校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科(室)、各工种、各岗位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由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落实与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师生员工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检查本单位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六、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七、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第八条 我校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公告。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山,禁止携带火种进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山边、林缘、林内携带并使用任何火种;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组织,私自上山;夜间禁止上山;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定期寻山,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任何人都有义务报警。学校将严格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火灾应急处理方案》执行。积极组织人员控制、扑救火源,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扑救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或者抚恤。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尚未构成森林火灾的将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因前款行为引起森林火灾的,除责令肇事者赔偿林木损失、承担扑火费用和植被恢复费外,并可以由学校主管部门处以以下罚款:

一、造成森林火警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处以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特重大森林火灾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0日起实施。

保卫处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