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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毕业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时间:2011/12/13  点击次数:   [ 字体:  ]  

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户籍管理工作,落实珠海市公安局户政科及金鼎派出所工作要求,根据《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及《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毕业时,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凭< 报到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安全保卫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出国留学的,凭学院开具的证明(须注明因出国留学无报到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安全保卫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申请暂缓就业的学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如需办理与就业、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有关的户籍业务,凭《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安保中心办理户籍业务;如需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如《失业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职称认定及审核等)及申请出国留学,应回生源所在地办理,在办理前,凭< 报到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安保中心办理迁出手续。

三、暂缓就业两年期限届满时,毕业生应在暂缓期限届满前的三个月内,凭< 报到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安保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毕业时未办理暂缓就业及暂缓期限届满后仍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将不再受理户籍业务。如需办理户籍业务,应当将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如需咨询户籍业务,请致电0756-6126051

六、毕业生办理户籍业务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寒暑假办理时间另行通知),早上9:0012:00,下午2:305:30

安全保卫中心

一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