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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子女入户须知

文章来源:       时间:2013/04/23  点击次数:   [ 字体:  ]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原市、县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生活的,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落户的公民,可申请投靠子女迁移户口。

一、 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学院(部)出具的在职教师家属申请入户证明(一式两份),到保卫处加具入户意见及盖章(保卫处网址下载模版http://bwc.bnuep.com/);

2、投靠方和被投靠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投靠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在户口所在地本市、县范围内身边无子女及其共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所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户口在何处等基本情况)。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出具该证明的,可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的含以上内容的《公证书》;

4、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二、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 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业务登记表》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会签发《户口迁移证》。

3、 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本》、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 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 收费标准:
《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

五、 收费依据:
粤公费(1)函[199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