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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相关资料

文章来源:       时间:2016/10/31  点击次数:   [ 字体:  ]  


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一、国家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制度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制度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广东省相关条例文件:

6.《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7.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粤教工委保【2003】7号”通知要求“禁止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进入学校散发宗教宣传品,传播宗教意识,进行传教活动;加强防范境外宗教组织的渗透工作。

二、具体含义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二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的学校中:

(1)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2)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

(3)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

(4)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

(5)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三、需要说明

在我国,宗教院校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普通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宗教院校也没有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国民教育体系之外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教育系统。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的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举办宗教院校,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与其他宗教专门人才。宗教界内部进行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与其他专门人员,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