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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7/10/27  点击次数:   [ 字体: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广东省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对举办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切实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推进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形势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报告会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使各类高水平的形势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成为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平台。  

第二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学校的正式组织机构,包括各学院(部)、职能部门、学术机构、群众团体、各类正式的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班级、社团等)。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面向师生员工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

第三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建立审批制度,实行归口管理,资源共享。

(一)以学校名义举办的面向全校师生的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二)各单位(含学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的面向本单位师生的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本单位经办人初审后提交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校级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举办的面向学生的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学生组织和社团负责人初审后提交校团委负责人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邀请境外人员举办的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应严格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修订<我校举办国际会议以及邀请境外人士来我校学术讲座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师(珠)校办发〔2014〕6号)的规定执行。

(五)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统一归口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条 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举办方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审批方提交《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请表》;需要备案的应至少提前两天报党委宣传部。

第五条  本校教师被邀请到校外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讲座人的,必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如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得举办。

第七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必要时邀请保卫处协助。如发现报告人在报告、讲座中传播、散布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八条  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宣传报道,重要的形势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可报党委宣传部邀请校外媒体进行报道。主办单位应设置专门空间长期保存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影音资料、文字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