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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修订)

文章来源:       时间:2011/12/05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修订)

为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建良好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出入学校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服从校卫队员的管理。遇特殊情况,出入学校车辆的行驶路线或在校内的停放地点,必须服从校卫队员的指挥。校内道路实行行人有绝对路权的管理办法,机动车进入校内道路行驶均为借道行驶,必须保证行人、骑自行车的人人身安全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发生和行人、骑车人或公共设施碰撞的道路意外,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规定

一、外来车辆必须经过门卫登记车号以及去向之后方可进入校园;

二、经常出入学校且属于校内单位的车辆,必须到安全保卫中心办理《车辆通行证》,并凭此证出入学校;实现“一证一车”制度,如发现通行证号与车号不符现象,按规定没收车辆通行证,不得补办;车辆应按照通行证上期限及时到安全保卫中心办公室办理证件续期手续;如车辆不再进入学校,应及时到安全保卫中心办公室办理《车辆通行证》的注销手续;

三、空载出租车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进入校区;严禁无牌无证摩托车进入校园;

四、机动车只准在校内允许通行机动车的道路行驶;

五、进入学校的机动车限速15公里/小时,出入校门口,经过交叉路口或转弯时限速5公里/小时,遇不良天气条件时必须保证道路和行人安全;

六、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灯号,严禁冲灯,严禁逆向行驶,否则保卫人员将对车号进行记录,交交警部门处理;

七、机动车在学校范围全天禁止鸣笛;

八、机动车应停放在校内停车场或施划的停车位内,不得占用校道、绿地等非指定区停放车辆;商铺送货车辆只能停泊在停车场卸货,不得停在路边,更不得驶入绿化带破坏树苗,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九、严禁无牌无证件车辆进入学校;严禁酒后驾驶,造成意外的依法追究驾驶员法律责任;

十、严禁证照不全或机件失灵的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无牌照的工程车辆只允许在施工现场内使用;

十一、严禁履带式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

第三章 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

一、非机动车一律靠道路右侧行驶或推行,不得横排占道;

二、禁止骑自行车带人(骑车带学龄前儿童并设有儿童座椅者除外,但必须注意安全);

三、禁止超速行驶、撑伞骑车或双手撒把骑车;

四、禁止骑车追逐打闹或扶肩并行;

五、禁止抢行猛拐,骑车转弯时要伸手示意;

六、禁止在道路练习骑车;

七、应定期检查车辆零件,非机动车的玲、闸、锁要齐全有效;

八、应在指定的区域内顺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九、骑车或推车载物应符合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安全;

十、依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准在珠海市内道路上行驶;《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二章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严禁无牌无证摩托车及外地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安全保卫中心有权将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进行暂扣,同时,对情节比较恶劣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驾驶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在道路行驶的;

(2)已经接受安全保卫中心批评教育,日后继续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在校内道路行驶的;

(3)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致人受伤或死亡的;

(4)对保卫人员开展工作不予配合的;

(5)长期将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停滞楼栋旁边的;

第四章 行人

一、行人应走人行通道,无便道时靠道路右侧行走;

二、禁止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或进行其他有碍安全的活动;

三、不得斜穿、猛跑,不得横排占路行走,要注意来往的各种车辆

四、横过马路时必须遵守交通灯号。

第五章 道路

一、禁止在道路或便道上堆放物料;

二、占用道路或便道施工须经基建管理中心以及安全保卫中心批准,现场由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如工程关系阻挡道路的,必须设置规范明显的标志,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告标志。

第六章 处罚

校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与处罚,由安全保卫中心工作人员协助交警人员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