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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2/02/21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校园网络信息的管理,防止不良信息对高等校园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及教育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所有联入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用户、通过计算机网络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场所和站点、在校内计算机网络利用电子公告等栏目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各部门必须指定网络信息工作的责任人和维护联系人,网络信息工作责任人对该学院或部门的网络信息工作负全责,承担领导责任;维护联系人必须经常性地浏览下属站点和论坛,发现有害或反动信息发生时责成论坛管理员对信息进行备份后删除。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发布审查制度。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网络信息中心和保卫处共同参与,负责对上网发布信息进行审查和定期巡查。各学院、各部门建立健全上网用户日志留存(保留60天)制度、电子公告服务信息巡查和个人主页信息审查制度等。

第四条 校园网络用户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有损或歪曲学校形象,对学校或师生员工造成不利影响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全校师生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禁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科研信息上网。

第六条 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一个授权用户使用,没有办理端口使用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所的计算机网络开放实验室(含计算机教室),需有专人对各台上网主机进行管理。设有国际直通主机的单位也需有专人负责该主机的管理,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用户上网登记制度。若在某台主机上发生任何有悖网络法规的现象,管理者应依据记录追查嫌疑人,否则,将追究管理者的责任,直至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不得发送邮件炸弹,不得扫描端口,不能盗用别人账号或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并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不遵守规定而乱设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设代理服务器,擅开网络账户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接入服务并处于罚款。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建立站点(包括网站、FTP站点、BBS论坛、聊天室等)需要向校办提出申请,社团以及个人建立站点需要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报校办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办BBS服务,批准开通的站点必须指定专门的管理员对站点进行管理,管理员对发布的信息内容的管理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校园网上从事其它任何有悖网络法规活动者,网络信息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网络依据政府各级管理部门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各法规参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四、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