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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内道路意外事故处理办法(修订)

文章来源:       时间:2013/05/16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内道路意外事故处理办法(修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机动车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为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校内道路实行行人有绝对路权的管理办法,机动车进入校内道路均为借道行驶。机动车只准在校内允许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时速一律限速15公里/小时以下,出入校门口或路口转弯时限速5公里/小时,遇不良气候条件时速必须保证行人、骑车人的绝对安全,特制定如下道路意外事故的处理方法。

第一条 机动车在校内道路行驶时发生和行人、非机动车碰撞的道路意外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第二条 道路意外事故肇事双方均为校外人员,保卫处有关人员只做原则性调解,调解无效则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调解无效的迅速交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条 道路意外事故肇事一方为校外人员,另一方为我校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校外人员驾驶机动车与我校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根据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由校外人员负全部责任;

二、校外人员驾驶机动车与我校机动车发生事故,由保卫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由当事人向交警部门申诉。

第四条 道路意外事故肇事双方均为我校人员,如属一般事故,由保卫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保卫处应将有关记录移交肇事双方所在单位,由双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解。

第五条 发生人员重大伤亡的严重道路事故,保卫处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迅速抢救伤员,并立即与交警部门联系,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保卫处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