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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内张贴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3/05/16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内张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美化校园环境卫生,根据高等学校校内张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张贴物是指各学院(部门)和个人设置的活动宣传板、各类宣传品、刊物、小报、壁报、海报、广告、启示、通知、路标、条幅、横幅等。

第三条 以上各类张贴物,必须按指定位置(广告栏或宣传栏内)张贴和摆放,禁止随意张贴和摆放,禁止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上、路政设施和交通标志上张贴。

第四条 学校的重要活动,可到保卫处申报批准后,有组织地悬挂横幅标语进行宣传。申请悬挂标语、张贴宣传品,按下列规定办理:申请在全校范围(含教师公寓区)内张贴标语、张贴宣传品的,须在拟悬挂张贴的5日前,持悬挂张贴方案(包括范围或地点、标语内容、期限等)报保卫处审批;在学生生活区、教学区或教师公寓区范围内悬挂张贴的,须在拟悬挂张贴的3日前,持悬挂张贴的方案(包括范围或地点、标语内容、期限等)报保卫处审批。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活动的宣传物,应在本单位的宣传栏内张贴。

第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和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类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未经学校允许的校外人员来校张贴各类张贴物,严禁未经学校允许张贴任何纯商业性广告,严禁在张贴物中使用不文明和有损于国家、党政机关以及个人形象的语言文字。

第七条 各类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同时必须落有真实署名。

第八条 张贴张贴物时,清除下来的废弃物不得随意乱扔,必须及时放入垃圾箱内,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清洁。

第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保卫人员和校园卫生维护人员有权对张贴物予以清除,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并令其自行清除或按工时交纳卫生清除费。

第十条 对于活动宣传板(包括黑板报)必须保持其完好无损,遇有大风、雨天或破损的,宣传单位必须及时收回,违者除按上述第九条规定罚款外,活动宣传板予以没收。

保卫处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