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学校官网 | 联系我们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园环境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文章来源:       时间:2012/04/11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园环境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环境综合治理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按照“开放式、综合性、有特色、应用型的一流大学分校”的发展目标,为进一步提高办学层次和服务质量,越来越多外来单位和外来人员参与到学校建设和综合服务当中。加强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务工行为,成为校园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安全、促发展”的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管理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章 外来单位

第二条 各外来单位(包括各商铺、工程承建单位以及赞助单位,下同)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自觉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三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要坚决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负责人要真正重视安全工作,亲自督促检查,亲自解决实际问题,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实施。

第四条 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店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对报纸杂物要定时进行清理;人员离开前要彻底检查所有电源、火源以及煤气阀,确保人走电关、人离火熄;高度重视燃气安全,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燃气设备,保持室内通风,确保安全。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全面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对没有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商铺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条款,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外来人员

第六条 每位务工人员任职前都必须认真填写《校内务工人员登记表》,认真阅读《安全承诺书》并签字,做到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师生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校园安全。

第七条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高度重视用电、用气安全,每天最后离开店铺的员工要认真检查水、电、煤气开关,确保关闭。木工房、仓库等易燃地点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违者予以处罚,造成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的追究务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牢记员工管理纪律,以师生为本,不得影响师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坚决抵制黄、赌、毒,对组织和参与者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员工宿舍管理制度,按时作息,要严格按照编排的房号住宿,严禁留宿校外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宿舍,造成治安责任的依法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校内务工人员人数众多且流动性较大,按照治安工作要求,在校务工(含修缮、展销)3天(含3天)以上的必须办理出入证。务工人员出入证有效期最长为一个学期,需由务工人员或单位代表持单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张一寸免冠近照到保卫处办理,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押金50元。

第十一条 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务工人员在办理出入证同时,应向学校保卫处交纳治安管理费。校内务工人员按每人20元/学期收取;临时施工或进行展销的人员以工期长短按以下标准收取:10天以下每人5元,10天至一个月每人10元,一个月以上每人15元。治安管理费用于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务工人员因故离校的,必须在离校前到保卫处办理注销和退证手续,证件过期7个工作日内未办理退证手续的视为自行离校,押金不予退回;证件期满需要续期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办理续期手续。

第四章 车辆

第十三条 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教育车辆驾驶员,切实遵守交通规则,对由于责任制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认真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性能,使本单位的车辆安全性能合格率达100%;科学合理安排驾驶人员出车频率,使驾驶人员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第十六条 对经常性(1个月或以上)进入校区或在校区停留的外来单位车辆,要尽快办理《车辆通行证》,需备齐以下材料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行驶证复印件、单位证明、工本费20元。

第十七条 对经常性(1个月或以上)进入校区或在校区停留的外来单位车辆,由于长期占用学校公共场地,按规定收取每月30元的场地占用费,交纳费用月数与通行证有效期相同。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校园交通秩序的整改,坚决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不得驾驶或乘坐无牌无证以及外地牌照摩托车。

第五章 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应报后勤管理中心和保卫处审批,获准后,签订安全责任书,在指定地点和时间期限内按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开业前必须按照工商、税务及卫生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把证件复印件交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合同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项目,不得超范围、超项目经营。

二、餐饮经营单位要确保货源安全,符合卫生标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定,切实遵守操作规程,防止食物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严禁出售腐败变质、过期和假冒伪劣商品,更不准出售国家法规明令禁止买卖的商品。

三、各经营单位要做到明码标价,文明经商,使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保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违反上述规定者由保卫处视情节轻重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财产安全,注意保管好现金和各项器材、设备等。

第六章 场地

第二十三条 按照校园综合治理规定,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在学校公共区域举办商业活动,包括商品的推销、展销以及派发商品广告等。

第二十四条 与各学院、各部门进行合作和交流或对社团活动进行赞助,需要在学校公共区域进行宣传或商品展示的,要提前向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保卫部门批准和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宣传和展示单位占用学校公共空间,需向学校交纳场地占用费,按每平方米每天30元的标准收取(占用面积由主办单位申报,保卫处审核确定;经学校批准宣传或展销面积在100平方米或以上的,场地占用费由保卫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举办单位要切实维护好学校公共设施,负责现场的环境卫生,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恢复原貌,自觉接受学校检查和监督,对损坏公共财物的一律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